浙江省膜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膜产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Membrane Industry,缩写:ZJAM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膜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是全省行
业自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为广大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
行业内的交流与协作,加强工程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促进技术进步;
构建科研、产业、技术应用、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综合
平台,促进膜科技与经济结合,为提高膜科技与产业化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
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 50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主办、承办、协办行业沙龙、学术会议、会展等形式开展膜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国际膜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膜科学技术团体和
膜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三)组织会员企业、行业工作者对行业资料、咨询,国家重要
课题进行收集、探讨、整理和分析;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提供
省内外、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经营;
(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
开展各种膜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膜科技工作者水平;
(五)开展膜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推广膜科技成果,提高膜科
学技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开展水、气、医用、环保、装备、工程等技术交流;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和研究成果;
(八)兴办与协会宗旨相符的膜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本行业或与行业相关的合
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加入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承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以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团体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行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享有优先或优惠享有本团体出版的刊物、编印的资料和技
术咨询等服务;
(八)在技术合作、人才培训、成果转让、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
优先和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据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
员证。秘书处将在网站或刊物上公布会员退会信息。会员一年不缴纳
会费的给予提醒;两年不缴会费的提出警告;三年以上(含三年)不
缴会费的视情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组织工作委员会
提出议案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其它规定;(二)制定和修改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届召开 1 次。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
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
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
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
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
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任期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
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
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
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
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任
命。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
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
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
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
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
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
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
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
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
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
(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业
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
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
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
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
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
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
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
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
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
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
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